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第五条有效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