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第十八条有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暴乱、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国政府作出相应避险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应当服从安排,予以配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