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