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下列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国务院;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最高人民法院;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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