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第三条已修改下列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应当印有国徽图案:(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国务院;(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四)最高人民法院;(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六)外交部;(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