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