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