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第十七条有效国防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机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作出决定后,通知国防专利申请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