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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有效

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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