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