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