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