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有效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