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有效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