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第九章 经费开支第四十九条已修改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差旅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人员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市兵役征集费开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