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交接新兵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