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交接新兵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当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