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政治审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