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