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十六条已废止收容教育所应当允许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探访。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遇有子女出生、家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由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纳保证金后,经所长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保证金收取办法由公安部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