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十五条已废止被收容教育人员入所时携带的物品需要由收容教育所保管的,收容教育所应当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在被收容教育人员离所时将原物交还本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