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第四十九条已修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