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