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