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