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有效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