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有效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三)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四)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五)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