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档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