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