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第八条有效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