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专业打捞队伍,负责当地重点水域蓝藻等有害藻类的打捞。打捞的蓝藻等有害藻类应当运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国家鼓励运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方法对蓝藻等有害藻类进行生态防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