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