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三章 社区戒毒第十九条有效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