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