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