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