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