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