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十九条已修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