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