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进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进行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