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