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