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第六十四条有效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所提交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投资人查阅。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一) 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 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