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所提交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投资人查阅。

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 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 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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