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第三十九条有效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