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第三十八条有效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