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五条有效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