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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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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四条

有效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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