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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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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已废止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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