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章 船舶检验第六条有效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